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这些地方正在交接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移交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近期,多地正在进行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交接。
四川泸县召开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移交会议
3月16日,四川泸县召开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移交会议。县府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
会议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根据部门的职能职责,把原来由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负责的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移交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会议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安排,要求县农业农村和县自然资源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及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
凤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相关事宜的函
凤自然资函〔2020〕1号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局不再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移交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请县农业局及时派员到我局做好交接工作。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从2020年1月1日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认领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一是按规定时限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二是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三是及时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凤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2日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移交
根据国家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19年,中央下发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按照文件精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为更好落实文件精神,2019年12月5日我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息烽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的报告》(息自然资报[2019]298号)移交申请,我局将积极做好宅基地移交工作,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配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审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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